解析:
应当明确将其识别为绑架罪和强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该罪行者的最终意图包含两个犯罪目的,即第一方面是勒索财务,其次是奸污妇女。虽然其两种目标行为各有独自的犯罪构成,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违法事件,二者亦无法互相概括。因此,在绑架过程中对被迫成为受害者的女性实施奸污行为不能简单地作为一项罪行予以处罚,而应该明确认定为绑架罪和强奸罪,进而实施数罪并罚。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绑架罪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两大权利的侵害,而强奸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一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绑架罪通常表现为通过绑架人质来强行勒索财物,以期赎回人质的行为,而强奸罪则是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