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个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时,其必须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批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犯罪或反复行凶、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提交审批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员的拘留期限为1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最长拘留期限可达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