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中存在着两种特别显著的犯罪情况:
首先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这类行为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不合法获取和占有;
其次是恶意透支,即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期限内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这两种行为都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上述条款中的(三)和(四)分别对应了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这两种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