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存在的确立前提在于前述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此基础之上,袭警罪在具体规定上体现出独特的行为对象与手段行为特质。即行为的指向对象需为那些正处于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民警察,且实施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必须具备暴力性质。
然而,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仅仅是对人民警察正常行使职务活动产生阻碍作用,而无法对警察人身安全带来实际且具体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足以构成袭警罪。反之,倘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对警察人身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例如通过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方式对民警身体进行攻击,或者实施打砸、损毁、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从而对民警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就应按照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