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犯罪主体通常是普遍的个人;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
再者,所侵犯的权益主要是国家有关债券及票据等金融工具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主观上运用伪造、改变或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或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