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自首情节的处理,需综合考量其自首动机、自首发生时间、自首方式选择、罪行轻重、坦白罪行的真实度及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有可能会给予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减轻刑事责任待遇;若犯罪性质较为轻微,可给予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乃至免于处罚的优惠政策。但如属恶意利用自首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等情形,则不宜适用上述宽大处理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在此类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包括私营单位在内。
然而,对于此处所称“单位”的资质问题,仍需进行深入探讨。所谓职务侵占罪,主要涵盖了利用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经验,都普遍认同职务侵占罪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诈骗、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