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以及犯罪目的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某些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被罪犯擅自挪作他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触犯了国家对于此类特殊款物的严格管控制度。
然而,挪用公款罪则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他们通过利用自己所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公款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将其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将其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甚至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将挪用的公款归还给相关部门,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