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次数并未设限,辩护律师可依照相关法规,享有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会谈以及书面交流的权益。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羁押场所提出会见请求。羁押场所应立即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才能实现此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