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4至37个自然日。
2、在实施拘留过程中,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内的第3日开始起算的3日之内(特殊情况时,可向上申请延长1至4个自然日),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3、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