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的审判时长需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司法处理的效率来综合判定。在被正式批准逮捕之后,被判定有罪的最短时间为四个月,而最长则可能长达15个半月之久。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然而在经过批准逮捕后,嫌疑人可继续被关押,通常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且经相关部门批准,此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在完成侦查工作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后,该阶段的时间可能会持续一个半月,在此期间,检察机关还有两次机会对案件进行退回调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