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需于24小时之内依法完成《拘留通知书》的编制与递交工作,以确保该通知书能够准确地送达到被拘留者的家属或所属单位手中,同时,也需要由家属签署相关确认手续。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为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以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亦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