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取保候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较差或患有严重疾病者,或是身怀有孕或为哺乳期内的母亲;
其次是在逮捕之后,由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导致案件无法如期完成审理工作;
再次是对于所涉及的罪行性质较为轻微,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罚金等非长期监禁刑罚的情况;
最后是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明显威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