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主体: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即任何能够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实施的,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并且明知故犯。
3.犯罪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蒙骗、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得妇女、儿童离开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从而实现对其的控制。
同时,本罪还包括了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中,拐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绑架则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收买则是指行为人为再次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购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则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