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股东于公司中任职并充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各类行为,那么其行为将被视为主观故意的职务侵占犯罪;反之,若其未任职且不为任何报酬或回报而占有公司财产,即为一般性侵占违法行为。
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认定,需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在职位上所获得的一切优势,这里所谓的“利用”,包括了滥用职权以及运用与职务紧密相关的便利条件等;
其次,行为人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最后,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若行为人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同样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