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负有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职责。
然而,是否需要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则往往需根据具体案情而定。若当事人手头握有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对于厘清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此类证据便可被视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表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当事人必须自行搜寻或提供所有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