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特定犯罪主体的活动提供交通运输方面的便利条件,并且依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相关性较强,例如牵涉到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绑架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严厉地定罪规则,虽然其本人并未直接完成绑架的犯罪行为,然而他的行为却构成了对他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实质性帮助,因此可以视为绑架罪的共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该类犯罪行为所应担负的刑事处罚力度,通常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作出相应裁决,一般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而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要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至于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则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