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辩护律师实际上有权这样做。在此过程中,其需要同时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人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并以此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而看守所在收到这一申请之后,也应立即对此作出相应的安排。
2、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利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便于处理此类事务。对于那些并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来说,办案机关在接到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见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