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开设赌场活动中获取的利润额度为何,皆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凡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均视为刑法所定义的“聚众赌博”行为:
(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此外,对于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