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须进行逮捕:即存在确凿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已经成立,且其行为涉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处罚的罪犯;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尚不能完全防止其继续实施新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其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其可能会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性行为;以及其具有自杀或逃亡的高度风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