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会见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由两名律师同时进行,以实现相互监督并保障会面过程的安全性;
此外,参与会见的律师中至少应有一名为已取得执业资格的职业律师,其余陪同者若未拥有执业律师身份,则需隶属于与会见律师相同的机构,且须持有由律师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辩护律师手持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协议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有责任立即作出响应,并最迟在48小时内为其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