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行为主体须已确确实实地出现了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规的现象,因为这种行为正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时也为其承担相应惩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2)其次,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违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也就是说当违规行为产生之际,该事故应已造成了人员的重伤、死亡或对公共或私人财物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才可以算是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3)再者,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并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并且在时间顺序上也不存在任何的先后关系,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本罪。
(4)最后,行为主体所违反的规章制度,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人员重伤、死亡或对公共或私人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失,都必须是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直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之后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便可视为构成此罪。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