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洗钱活动所实施的各类型行为,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罪犯在犯罪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以及这些收益所衍生出的利益,同时还要对罪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且必须按照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来决定追加罚金的数额。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相应的罚金数额应该处于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如果是单位组织参与了此类犯罪活动,那么就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