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诈骗罪和帮信罪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法规,这两种犯罪所涉及的法律权益显然存在显著差异。诈骗罪被归类于侵财类犯罪范畴,其主要侵犯的是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然而,帮信罪则属于干扰公共秩序犯罪。当涉案人员提供“两卡”(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行为导致了特定法益遭受实际损害时,他们可能会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但若该行为所引发的法益侵害呈现出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那么将其视为诈骗罪的共犯就显得不太合适。
从客观层面来看,这两种犯罪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那些一般的帮助行为,例如提供犯罪场所、资金支持等,通常会被判定为诈骗罪。然而,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则被严格限制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内。在此范围内,确实存在着两罪的竞合关系。
至于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帮助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并未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谋划,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帮信罪。当犯意联络无法查证或者行为人仅仅表现出间接的故意时,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帮信罪。但是,如果帮助行为人和诈骗行为人在事前或事中已经达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