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欲进行律师会面,需具备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并出示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件。完成以上步骤之后,便可前往窗口办理相关的会见手续。
然后,根据各个看守所各自独立的门禁系统,方可顺利地进入会见区域。
然而,当案件已经交付执行时,家属若想进行会见,则必须提供与被会见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并且严格遵循各看守所所设定的会见时间,同样在窗口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进行会见。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家属在决定进行会见之前,先与看守所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相关的会见规定,以便能够更加顺畅地完成会见过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