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这一概念,除了涵盖了典型的故意杀人之外,还确立了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致使受害者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应该按照抢劫罪来进行统一量刑处理以及严惩不贷的原则。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都必须被认定为抢劫罪,并且需要加重其刑罚程度。
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事先策划并有意杀害他人,或者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抵抗而故意杀人,那么这些情况都应当被视为抢劫罪的一部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完抢劫之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再次故意杀人,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起来进行定罪量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