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医学鉴定时限为:在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受伤案件之后,须于24个小时之内出具伤势鉴定委托书,同时将此事项告知受害者,要求其前往特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势鉴定。而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受害者当时的伤势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来决定是否具备立即进行伤势鉴定的条件。若条件成熟,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且在3天内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