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被拘留者执行拘留措施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当向被拘留者发放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首先,在拘留行动已经得到依法确认之后,公安机关有必要立即采取诸如监禁等手段,严禁任何人试图逃离拘留现场或者引发任何可能的异常状况,而这个监禁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其次,从拘留行为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接下来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有义务将相关事宜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与此同时,如果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必须事先通知嫌疑人的亲属,那么在这些阻碍调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同样需要尽快地将这一信息传递给他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