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还是在取保候审到期后进行解除,均需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严格执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赴现场签字这一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取保候审的申请者身处异地,而取保候审的解除往往不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因此,若出现已在异地解除取保候审,但当事人因故仍滞留于外地无法及时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可考虑采取邮寄方式将文件送回,或在文件上注明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待其返回后再行补签。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解除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而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签字,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对其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