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务必严格遵守如下诸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原本居住的市、县区域;
其次,倘若需变更住址、工作单位或通信联络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向执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再者,必须坚决杜绝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是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通、共谋等行为;
此外,还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并保证随时接受传唤,及时出庭;
最后,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