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处所涉及到的承诺范畴主要涵盖了明示承诺、暗示承诺、真实承诺以及虚假承诺四种情况。
(1)明示承诺:即以言语或文字等明确表示愿意为了特定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的意愿。
(2)暗示承诺: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存在寻求帮助等具体事务且接受了对方给予的货币或物质等方面的馈赠,但并未予以明确拒绝,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已经做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
(3)虚假承诺:指拥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和职责条件的人,当他人提出请求时,虽然并无实际意愿为他人提供帮助,但仍作出承诺为他人争取利益。
(4)若某人根本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和职务条件,却虚构事实声称能够为他人争取利益从而获取财物,则该行为将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