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大肆挥霍,进行恶意透支;或是在透支之后逃离藏匿,不负责任地离开现场;亦或者是采用伪造身份证件盗窃或者冒充他人身份办理的方式,违规获取及滥用以他人名义的信用卡;甚至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用信用卡信息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