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涉嫌违反犯罪行为的个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反观执行公安机关职能的部门在关押人犯中的操作规程,当他们认为有必要将一名被拘留人员进行逮捕时,应在被拘留满3日后进行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适应紧急突发事件,则有权利将这个申请延长1到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为此所需要的审查期限甚至可延迟至30个自然日。检察院会在接到此申请后的7日内进行深入调查和仔细核实,并就此判断是否同意批捕或者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