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逃跑并再次触犯该项罪名,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酿成车祸之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被判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犯该类罪行,无疑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因此依法应予更为严格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