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是否具有案底记录,需依据个案情况的差异进行判断。详细而言,若肇事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最终遭受刑事处罚,则该肇事行为将被纳入案底系统;若肇事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仅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则不会产生案底记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2)致三人以上死亡,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3)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肇事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