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展开讯问。
同时,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对当事人实施的拘留措施并非必要或适当,必须立即解除拘留,并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已经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若需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