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所需提供口供给案子细节所决定的情况。我方目前并未得到任何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确指录口供的特定次数。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询问的侦查官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率先询问其实施过何种犯罪行为,令其详细叙述对自身有利的有罪情节或是无罪辩解,随后针对这些内容提出适当问题以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