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新设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借助虚假的身份证明而骗取的信用卡、或已失效的信用卡、抑或是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物品的信用卡等情况进行的诈骗行为,其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其次是指那些恶意透支的行为,即在未得到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现金,此类行为也将被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