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贿赂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是付款说,主张将行为人支付财物作为判断行贿罪既遂的依据,而不论受贿方是否实际接收了这些财物,或者是否真的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当利益。
其次是盈利理论,该学说强调,是否实现了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才是衡量行贿罪既遂的关键所在。
再者是区别说,主张在厘定贿赂犯罪既遂与未遂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区分,采取个别化处理原则。
最后是付款与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贿人应当确实付出财物,同时受贿人也需实际收到财物。
此外,还需要受贿人实际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正当利益,才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既遂形态。
然而,对于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一目的是否达成,则并不做硬性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