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拘之限期通常规定最长为三十七天,然而此期间包含了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所需时间。在这最初的十日内,若侦查机关认定无充分证据或合理原因继续对嫌犯实施拘留,则其应予释放。
然而,释放与否仍需视具体案件情状而定。若侦查机关于十日以内决定需要继续羁押嫌犯,便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逮捕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