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本项犯罪的实施者为一般大众群体,具体而言,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犯下此种罪行。
(二)、在犯罪的主观层面上,必须明确体现出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道属于他人交付于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是埋藏物,却仍然违背公序良俗,擅自据为己有。而过失行为并无法构成本项罪名。
此外,行为人想要构成本项罪名,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仅仅存在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便不能以本项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三)、本项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是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所谓“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即是指通过他人委托、依照契约或相关法律法规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