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盗窃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目前学界主流观点采纳的是“失控说”。该理论认为,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否应该基于盗窃者的行为是否让被侵犯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丧失对于该项财产的有效掌控权作为评判标准。
具体来说,只要被盗窃的财物已经从其所有人或管理者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脱离,即可视为盗窃罪的既遂;反之,若窃取的财物在实际上依然处于财物所有人或管理者的控制之中,则应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