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您面临着必须申请予取保候审外出去处理某些事情的情况时,您应当向负责执行相关程序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在这份申请书之中,您需要详细地注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您计划前往的目的地、预计的行程路线、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型、往返的具体日期以及您所预留的联系方式等等重要信息。倘若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而无法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您亦可先行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申请,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书面申请手续的补办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