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实践操作经验,证明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各项:
首先是物品证物;
其次为书面文件或者记载;
第三类则是证人提供的口头证词;
第四种是受害者所作的陈述;
第五项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供述与辩护;
第六类是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七类是在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以及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
最后一类是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所有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