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因涉嫌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拘留并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罪犯,在经历了刑事拘留期后决定予以释放时,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需依赖于负责该案件处理的警察部门提交申请、得到其主管领导及执法监督部门的审批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构的批准之后,才能着手执行。
具体来说,负责此项工作的警察将携带《释放通知书》亲自前往看守所,为被拘禁的罪犯办理释放手续,使他们能够在看守所内直接获得自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