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的启用与结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而是具备着灵活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如若发现针对某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潜在的危害,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是否继续采用该项措施。
此外,根据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如果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并不存在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那么相关部门也应该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