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无力偿付的情况下,持有者并不一定会触犯信用卡欺诈罪。
然而,信用卡欺诈罪的构成因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行径中的蓄意非法占有意图,或是持有人明知自身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却故意进行大量透支。若持卡人在初期具备偿还能力,但因突发性经济困境导致无法按期偿还,此种情形往往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更倾向于被视为经济纠纷。然而,若持卡人在恶意透支信用卡时,如超越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予以偿还,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欺诈罪。若涉案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银行可能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待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之后,若发现确属恶意透支行为,则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由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持卡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