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人质劫持之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确实存在对该犯罪活动的蓄意策划,同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财产利益,那么我们会将此类行为确认为绑架罪名。
然而,若该行为人仅仅是在整个绑架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是次要或者协助的角色,那么他们只会被认定为绑架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