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应向承办案件单位充分明确地陈述不予批捕的具体原因;若需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则应当向公安机关同步传达此项指令,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全面且准确的处理。
2.在接收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须依法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并在第一时间内将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汇报,以便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后续进展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