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犯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其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向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协助;
其次,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再次,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类似手段提供给对方的资金数额应当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行为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违法收益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行为人曾经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话,也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