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费用以及维护被取保候审人权益所需之费用,均由本人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人员负责承担。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自身财力无法承受这些费用时,可以请求由其提供担保的人员代为支付。
然而,如果担保人员也无力承担这部分费用,则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并将此项支出纳入其执法成本范围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